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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读 | 低碳消费视域下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

2023/7/17 11:09:21作者:浏览:517 次

社会进步离不开经济的发展,低碳经济则是“双碳”时代经济发展的战略抉择。2021年2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要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消费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必然要以低碳消费助推低碳经济。

2021年12月发布的《2021中国可持续消费报告》指出,消费者不购买低碳产品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无法辨识低碳产品。事实上我国早在2013年就通过颁布《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在《“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中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推行节能低碳环保产品认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必须依托于法治,在“双碳”时代,完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破解低碳产品认证难题,亟须进行法治层面的回应。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概述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概念

低碳产品是指与同类产品或者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温室气体排放量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低碳产品认证近20年来在全球逐步发展起来,是各国为了应对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推动国内低碳经济发展所采取的重要措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是指由认证机构依据特定的技术规范对生产者所提供的产品进行生产全过程的温室气体监测,在此基础上对符合相关低碳产品评价标准的产品颁发低碳标志或证书,以证明其符合低碳排放标准要求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与安排。该制度的目的是向全社会推广低碳产品采购和消费模式,以公众的消费选择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发低碳产品技术,推动国内生产模式的低碳转型。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特征

认证的非强制性。产品认证按强制程度分为强制性产品认证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在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又可分为国家统一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与认证机构自主开发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两种。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与通用规则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从事认证的机构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产品未经认证不得进市场销售和使用;自愿性认证的目录与规则一般是由认证机构发布,有些也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但是对产品能否进入市场没有限制,产品是否认证由生产企业自行决定。

碳排放监测的局部性。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规定了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大多数国家对产品碳排放的监测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即认证机构在评价产品是否符合“低碳标准”时,不仅要对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进行监测,还要将产品的原料采取、包装、储运、分销、使用、废弃以及回收的整个过程中所排放的温室气体量纳入监测范围。目前我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并未遵循“全生命周期”原则,认证机构只针对部分较为关键的生命周期进行计算,主要是针对制造和使用阶段,忽略了对原材料、分销和零售及废弃和回收等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的监测。

评价范围的科学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低碳产品认证项目,只以产品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为依据来判断产品是否足够“低碳”,但由于低碳和环保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有的产品过于追求更低的碳排放,可能就会忽视了对环境其他方面的影响,从而出现“低碳不环保”的局面。在我国,评价产品是否属于低碳产品,不仅仅考虑其关键生命周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同时还要对产品自身的 “环保值”进行评价,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正式申请时,应随附相应的环境信息,例如生产厂采用的清洁生产工艺、产品环境特性、获得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信息。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立法概况

2013年2月18日,《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从无到有,进入推进实施阶段。作为支撑我国首个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部门规章,《暂行办法》确立了我国低碳产品认证体系的主要构建,明确了认证模式和认证实施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相关法律责任,并对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认证机构、核查人员等制度支撑手段做出规定。

2015年9月17日,《节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出台,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了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管理办法》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增加了信息公开和报送制度,完善了对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规定。《管理办法》是在统筹《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暂行办法》既有规定的基础之上所制定颁布的,一方面解决了在节能产品与低碳产品认定方面存在的两个并行标准、认证和标识制度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为修订《节约能源法》、整合节能和控制碳排放法律制度提供了启示。

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情况

低碳产品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在国内仍处于推广阶段,是我国绿色发展的重点工作之一。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推广获得了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政策支持,各省市也纷纷出台低碳产品认证相关政策,探索新常态下大型、特大型城市低碳发展有效途径和出口产品低碳认证,这也是深化国际创新合作的关键契合点。国家发改委批准的第三批全国低碳试点城市有很多把推动低碳产品认证作为试点重要工作之一。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实施以目录化管理的方式,对评价标准成熟的、符合行业管理的产品纳入到低碳目录中,目前已有两批共计 7 种低碳产品纳入《低碳产品认证目录》。2015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提出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体系,将低碳目前分头设立的环保、节能、节水、循环、低碳、再生、低碳有机等产品统一整合为绿色产品,建立统一的绿色低碳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可以看出,低碳产品认证的实施是为我国绿色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奠定基础。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检视

认证范围过窄,实施规则匮乏

促进低碳消费,要确保居民“有的买”。目前,我国低碳产品认证范围内,包括通用硅酸盐水泥、平板玻璃、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陶瓷砖(板)、纺织面料和轮胎。可见,在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大多数为建筑材料,并非居民的高频消费对象,居民的主要开支或者说最大开支并非在建筑领域。国际上实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国家,大多首先是将日用品纳入认证范围之内,例如韩国的生态产品研究院在设计低碳产品认证制度时,前期就将方便米饭、燃气锅炉、洗衣机、衣柜、洗发液、豆腐作为认证对象,德国的低碳产品认证对象则包括电话、床单、洗发水、包装纸箱、运动背袋、冷冻食品等。

我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我国目前只针对上述几种产品发布了低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即便未来将更多的产品纳入到认证范围内,但没有相应的具体实施规则,认证机构在实际操作阶段依然会面对“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产品“低碳高价”,抑制市场需求

促进低碳消费,要使产品 “有人买”。低碳产品认证制度能够保证大量低碳产品被及时“识别”,进而确保低碳产品的市场供应,但充足的市场供应需有与之相匹配的市场需求,低碳产品的供需平衡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市场需求不足会阻碍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推广与进一步完善,可观的市场需求则可以对其予以“反哺”。

为达到“低碳”标准,厂商往往要为此投入较高的研发生产成本,低碳产品相对于普通产品而言,研发困难、投资较大、生产条件要求高,基于价格形成理论,以及“污染者付费”、“环境有偿使用”的理念,在产品生产、运营、管理的过程中增加的额外低碳成本,有理由将其将加入低碳产品定价体系中,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但是价格是消费者购买商品之前考虑的首要因素,较高的价格成为低碳产品市场推广的一大瓶颈,对于消费者来讲,性价比合适的产品往往是首选,就市场上一些冰箱、电视、空调等家电来讲,低碳环保产品要比普通产品贵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价格,较高的价格让众多消费者望而却步。对于大多数家庭来讲,价格便宜、性价比高的产品是更为理想的选择。

监管存在疏漏,违法办证频发

促进低碳消费,要确保居民“买的真”。尽管某些产品被授予低碳标志,但是特定情形下并不能保证其是“真”低碳,一些质量不合格、碳排放量严重超过低碳标准的产品亦有机会被授予低碳标志。

《管理办法》中仅规定监管部门对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和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检查,这就使得认证机构在日常认证活动中出现监督漏洞:未经批准非法开展认证活动;买证卖证、关键认证环节走过场;认证人员收红包、索取不合理差旅食宿费用;检验检测机构无资质认定证书检测、超资质认定范围检测。甚至在认证行业中出现了“规避风险指导服务”业务,由专人指导如何规避检查,进而导致难以实现对于低碳产品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督,违法认证活动不能被及时发现。因此,需要增加法律规定的可执行性,用更加详细合理的法律制度给予指导。


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发展路径

拓宽认证范围,增加规则供给

低碳经济时代,必须稳定低碳产品供应链,充分释放消费新潜力。低碳产品是低碳消费的物质基础,实施规则是低碳认证的技术前提,在不断将更多的产品纳入认证范围的同时,要制定与之相匹配的实施规则。事实上在应对认证规则不足时,我国法律给予了一定的回应。《认证认可条例》规定国家部门在尚未制定相关认证规则时,认证机构可以自行制定,同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管理办法》对此亦予以明确,“认证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在国家尚未制定认证规则的节能低碳产品认证新领域,自行开展相关产品认证业务,自行制定的认证规则应当向国家认监委备案”。

规则匮乏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积极性。认证机构在认证领域的长期耕耘,积累了充足的认证技术与实践经验,必须有效利用认证机构自身优势,为更多的产品提供配套的认证规则。为此,应当针对认证机构设置激励机制,并将其在法律中予以表达。具体而言,在《认证认可条例》中进行简要“声明”,即规定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制定认证规则的认证机构进行奖励,具体的实施措施则由《管理办法》进行细化规定,例如认证规则的评价主体、奖励类型、奖励标准等必要因素。

完善政府低碳采购,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政府低碳采购可有效缓解低碳产品市场需求不足的局面。消费模式和生产方式低碳化转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共同努力,其中,政府、企业、公众三大主体缺一不可。在三大主体中,政府承担着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在消费模式低碳转型实践中处于主导地位。政府部门办公过程中涉及大量楼宇、车辆、宾馆等与碳排放相关的产品,而且使用强度高,政府采购的规模和市场较大,对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低碳发展带动作用也不可小觑。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指导政府低碳采购的法律,指导政府低碳采购的相关规定散见于《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政府采购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颁布的节能、环保、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以及相应的清单制度中。由于各省市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只有部分省市制定了有关于贯彻政府低碳采购公共政策的办法,政府低碳采购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为此,要充分建立健全我国政府低碳采购的相关法律制度。

应加快对现有法律的“立改废释”工作,尽快制定专门的政府低碳采购法律法规,从而以法律的形式来明确供应商、具体采购方、政府部门等主体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用法律来明确其各方的职责,预防在政府低碳采购过程中出现违法现象,以确保我国政府低碳采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结合国情和政府采购的现实情况,出台配套的实施细则。

推行数字监管,完善监管格局

一方面,在低碳产品认证监管过程中,各生产者、销售者、监管部门、检测认证评价机构之间信息“孤岛”问题较为突出,为遏制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机会主义倾向,确保监管的系统性、可追溯性和有效性,实现低碳产品从生产端到销售端全过程的数字化精准监管,国家要牵头构建有效的约束机制,推行数字监管,建立低碳认证数字化认证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实时信息共享、实时共管、风险预警等功能,确保监管措施能落实、监管机制有成效。只有全国性的数字化监督体系的形成,才能迅速肃清市场不正之风,实现认证机构“不敢违法”,最终促进低碳产业长远、蓬勃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低碳产业的发展备受社会关注,要致力于建立社会各方参与、齐抓共管的低碳产品市场监管新局面。低碳产品获证企业务必要严格按照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有针对性地开展标准技术和提升管理能力的相关培训;低碳产品销售主体要做好进货质量把关等措施;有关职能监管部门应加强协作,运用风险监测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手段,促进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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