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热线
400-1050-300
0791-86360685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规定》明确,对可能掺杂掺假的食品,可以制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补充检验方法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办科〔2016〕175号)、《关于发布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研制指南的通告》(2017年 第203号)同时废止。